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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知识须知

2022.04.15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共筑保密防线,公民人人有责



为维护国家安全,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国家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的二十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01

保密法规知多少


宪法中的保密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将导致国家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

201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保密法》将泄密的法律责任认定从“结果论”改为“行为论”,即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第四十八条列举的12种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都将依法追究责任。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02

概念解读


1.“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2.“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03

风险提示


1、在机构合并、撤销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出现密无人管、人走密散、人走密丢情形,造成涉密文件流失。

2、单位人员或将涉密载体随意转送他人,或在互联网平台上交易买卖,或把其作为废旧物品出售给废品收购站,从而导致涉密载体流落社会,失去控制。

3、涉密人员离岗退休时不做移交清退工作,导致涉密载体在管理上存在“空档期”,更有甚者将涉密文件资料带离原单位待价而沽、故意出卖,直接导致泄密。


04

保密提醒

1、涉密设备请勿联网,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作其他用途;

2、涉密文件需妥善保管,不得翻拍、手抄,销毁亦需按照规定流程;

3、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不得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常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

4、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前,要对个人工作时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如文件资料、U盘、光盘等认真清理清点,登记在册,办理清退移交手续,并作为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的必备条件。


05

总*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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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共青团、广州保密、广东网警公众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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